医院及医疗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除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各专项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一章 防火设计基本原则
一、本文所指的医院建筑,均为与医疗相关的建筑,医疗建筑中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性。
二、医院建筑中,独立的办公楼、宿舍建筑等,不属于医疗建筑,应按相应功能的防火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三、医疗建筑中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性。
四、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3.3)
五、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六、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中高层医疗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5.1.1)
七、主要规范索引:
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4.《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5.《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08
第二章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5.24.2)
二、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24.1),不同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允许的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依《建规》5.3.1执行。
注: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可以设置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平面布置有严格要求(附后)。
三、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5.24.2)
四、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5.24.2)
五、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5.24.2)
六、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敞开式外走廊或直接对外的门外,与非洁净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12.0.2)
七、当洁净手术部内每层或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不同的单元,相邻单元连通处应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卷帘。(12.0.3)
八、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4.5)
九、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5.24.2)
十、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2)
十一、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2.0.5)
十二、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0.2.8)
1、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章 平面布置要求
一、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5.4.5)
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3.1.4)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5)
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四、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8.6.1)
第四章 安全疏散
一、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
1、多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外,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3)
2、高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5.5.12)
二、房间疏散门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5.15)
2、其他情况下的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15)
3、当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作为疏散门。(12.0.6)
4、医疗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8)
5、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医疗建筑,或位于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医疗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5.5.8)
6、护理单元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5.24.3)
1)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7、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详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8.1.8。
三、安全疏散距离:
1、医疗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医疗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的规定。
3、医院及医疗建筑的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均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
四、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要求:
医疗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计算,依《建规》5.5.21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经上述计算所得的各自总净宽度,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高层医疗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尚应符合《建规》表5.5.18的规定。
3、医院的门诊大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第五章 避难层和避难间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3。除此之外,以下情况应设置避难间:
1、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4。
2、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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